江西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四条申请人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可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成果。
第五条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细则
第六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2.开题报告通过,中期考核合格;
3.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符合要求,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通过。
第七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安排在论文评审之前,由各一级学科自行组织,其组织与程序参照正式答辩要求进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
1.学科点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初审,研究生处复审。申请人须提交的学位资格审查材料包括:
(1)课程成绩及学分;
(2)开题报告;
(3)中期考核报告;
(4)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复印件;
(5)学位论文5份。
2.学位论文一般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博士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有创新点或独到见解;
(2)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3)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能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应由作者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学位论文;
(5)所研究的课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6)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应有两学年左右;
(7)论文须行文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8)学位论文写作按《江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书写及印制规定》执行。
3.学位申请资格初审复审合格者,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评审,评审时间为答辩前2个月。
4.学位论文评审时须采用“双盲”方式,隐去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校外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一定成就的专家。
2.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保密。
3.评阅人须对论文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4.评阅人主要对学位论文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论文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的创新性及难度;
(2)论文内容的前瞻性和开创性,其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3)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4)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及系统性,知识的运用能力;
(5)试验设计的合理性、周密性,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
(6)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7)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及工作量;
(8)论文的写作水平。
5.论文评阅方法见《博士学位论文评估评分表》,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为通过。2/3及以上论文评阅人的评分在60分及以上者,本次论文评阅方为通过。
第十条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导资格的成员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论文、答辩聘书的送达以及答辩组织和答辩接待等事宜。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1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答辩委员手中。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答辩组织整个过程。
3.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答辩评分标准见《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评分表》。
涉密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江西农业大学涉密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办理。
4.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以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身份参加答辩会。表决时除答辩委员会及答辩秘书,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5.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院领导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主席人选,主席宣布答辩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2)导师简要介绍博士生的在校学习情况及其博士论文撰写情况;
(3)博士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及到会人员提问,博士生回答问题,实行“即问即答”制(约30分钟);
(5)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讨论确定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及投票表决结果。
6.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评审或答辩未通过者,下次可重新申请。
答辩委员会委员,认为答辩的论文内容不属于申请学科博士学位范围的,可以不予表决,作为弃权票。如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答辩应有记录。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7.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材料(学位申请表一式2份,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记录、表决票等);
(2)博士学位论文线装本4份及同底电子版论文;
(3)由导师保存备查的《研究生论文工作原始记录本》。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缓授予、不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供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授予学位审核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半数委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及论文简介应在本单位公示,公示3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原则上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错授学位、或学位论文有作假情形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视情况有权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对学位论文作假者的处理见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